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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张建群同志、王兴电同志任咸宁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
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51/2026-2662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审计 发布机构: 咸宁市审计局

名       称: 关于开展张建群同志、王兴电同志任咸宁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
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张建群同志、王兴电同志并咸宁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6年10月15日起,对张建群同志、王兴电同志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张建群同志、王兴电同志及咸宁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组组长:潘和

审计组副组长:庄英

审计组成员:蔡轩(主审)  袁洪涛  刘娟 陈俊辉(数据主审) 阮智通 高群 李彩红等 

廉政监督员:刘娟 

保密员:陈俊辉

附件: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中共咸宁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咸宁市审计局

2026年10月9日

附件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违反上述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举报电话:825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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